缩短阶段性免除企业社保费实行期限,明确政策如何规定?国税总局答案 每经编辑 张杨运 据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微信17日消息,针对“缩短阶段性免除企业社保费实行期限政策是如何规定的”问题,国家税务总局做出了对此。 问:按照《关于缩短阶段性免除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行期限等问题的通报》(人社部发〔2020〕49号)规定,2020年2-12月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减免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、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单位缴付部分;2020年2-6月,各省(除湖北省外)减为征税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(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)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付部分;2020年2-6月,湖北省减免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(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)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付部分。 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经常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,可之后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,缓缴期间减免滞纳金;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与三项社会保险的,之后参考企业办法享用单位缴付免除摇摆不定缴纳政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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